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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推动学历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新时代高等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师队伍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我校继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党对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将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纳入学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学校有关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制度文件等由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和评估,指导和监督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及文件,开展教学检查、督导、考核等工作,确保全校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具体承担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负责日常教学、管理及服务工作,推进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改革与创新。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指导下开展教学辅导和保障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进行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的指导性教学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二级学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等文件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经学校审定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应有规范的教学大纲。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一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材由学校统一选用。学校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熟悉继续教育教学特点、有扎实学术功底和教学实践经验的教师编写体现我校特色的课程教材、讲义。

第十三条 教学实施进程表包括授课时间、授课地点、课程名称、班级名称、学生人数、授课教师信息等内容。教务管理人员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工作实际编制教学实施进程表,经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后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并在正式授课前一周将教学任务分配至相关教师。

第十四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教学实施进程表按时导入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接受省教育厅、设区市教育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教学全过程管理,开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包括网络教学、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课外辅导、考勤、布置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等环节。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关键环节。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实施进程表进行课堂教学,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是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须说明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指导学生规范操作,全程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批阅实验报告或检验相关成果。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考勤,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开展督查和预警工作,确保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成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过程性考核(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参与网络教学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课堂教学到课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判。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根据课程类型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期末考试原则上应为闭卷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不超过 80%

第二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课程性质、教学目标、考核要求命题制卷(百分制,附标准答案、评分标准)。阅卷教师客观、公正地批阅试卷。二级学院须将学生成绩及时准确录入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专业要求,相关论文(设计)成果经指导教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二级学院成立答辩委员会,根据学生人数分成若干答辩小组,每组由3~5名教师(其中至少有2人具有讲师或以上职称)组成。

第二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根据完成质量和答辩情况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综合评分。成绩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或百分制进行记分。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师分为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主讲教师为独立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和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

第二十四条 辅导教师为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选聘校内外教师承担学历继续教育教学任务。所有教师均需通过教学资格审核,经过信息登记、签订聘任协议或颁发聘书等程序后开展相关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教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本校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定期对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建立教学研究制度、教学检查制度、学生信息员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制度、教学评价制度等,确保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继续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征集研究课题,积极参与学历继续教育课题申报。二级学院结合教学实践开展理论研究工作,探索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新理念和教学新模式,推动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含全面检查和抽查),通过学生座谈、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教学情况,评估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为继续教育教学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十条 建立学生信息员反馈机制。每个班级聘一名班干部或学生担任教学信息员,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教学进展、课堂动态以及师生互动情况,推动学历继续教育教风与学风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聘请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督导员,深入课堂,经常性开展教学督查,及时反馈教学运行状况,确保教学秩序平稳。

第三十二条 严格落实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查重制度,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工作,对涉及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毕业和学位资格等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历继续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定期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表彰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对不按要求组织教学、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撤销办学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七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方面的文件;学校制定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办法;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表、考勤记录表、监考记录表、试卷、成绩记载表、毕业论文(设计)、教师信息表、聘任协议(聘书)等。

第三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校外教学点)应高度重视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的重要性,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归档内容和归档流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十六条 教学档案应真实、完整,书写要求工整、清楚,禁止用铅笔、圆珠笔及复写纸誊写。各类档案形成案卷应合理、科学,便于保存查找。除按规定交由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的材料外,其他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档案皆由二级学院(校外教学点)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学生毕业后五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开展的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活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相违背的,以上级部门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