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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1-2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工作,维护办学声誉,促进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一条 总体要求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为满足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外教学点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根据当地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布局。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不得对外自行设立校外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外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开展教学点管理工作。

第二条 资质要求

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学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第三条 教学条件

(一)校外教学点能够提供固定的、符合学校要求的教学和考试场所。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的,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至少增加50平方米且生均教学用房面积应不低于1平方米。

(二)校外教学点能够提供满足学生所需的教学设备与资源。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5;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实验实训条件与开设专业相适应,开设外语类专业的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三)校外教学点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条 布局要求

(一)设点数量。学校在江苏省内设置的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15个,其中南京地区不超过3个、其他同一设区市不超过1个。省外设点数量按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设点单位合作数量。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其他设点单位合作高校总数不超过2个。

(三)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学校在同一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数不超过10个。同一设点单位不得开设不同高校同一层次、相同专业。设点单位为公办学校的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20个,其他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总数不得超过10个。

第五条 人员配备

(一)校外教学点能够提供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人员,教学人员应为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或者经学校审核聘用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专家、能工巧匠等。

(二)校外教学点能够配备满足教学点管理和服务需要的人员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在籍生比例不低于1:200

第六条 设点协议

学校和设点单位签订联合办学以及教学点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教学点的名称、地点、办学条件、教学点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教学点学习形式(仅限1种学习形式);

(三)学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发展规模等;

(五)经费管理办法;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七条 备案程序

学校新设置教学点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同时根据办学情况对已备案的教学点进行调整和优化(含保留、停招、撤销)。备案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1月中旬,学校将已备案教学点《自查表》和新设置教学点备案材料报送至教学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新设置教学点备案材料包括:《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建立教学点管理协议;拟设站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培训机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拟设教学点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方案、招生简章等书面材料;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二)每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完成新设置教学点审核和已备案教学点检查工作,将结果报送至省教育厅。

(三)每年4月下旬,省教育厅公布全省教学点备案信息。

第八条 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教学点,学校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学生毕业。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九条 管理原则

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方针、政策,执行南京师范大学的管理规定,确保教学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招生管理

(一)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招生管理工作。校外教学点必须遵守继续教育学院的招生政策和相关的招生办法。

(二)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定招生计划和方案,统一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校外教学点参与招生宣传工作。

(三)校外教学点发布、印制的招生宣传材料必须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布的招生简章为依据,必须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教学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按照学校统一制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辅导工作。所有教学管理及保障工作必须由本教学点直接负责,不得转给其他社会机构及人员。

(二)校外教学点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推荐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等教学人员,相关教学人员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聘任后方可参与教学。

(三)校外教学点协助学校做好考试工作,认真执行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四)校外教学点应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教学督导及检查工作,及时查漏补缺,推动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教务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应在继续教育学院和二级学院指导下及时做好各项教学安排、通知及反馈工作。

(二)校外教学点应按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准确填报各项数据,全面梳理教学工作,如实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三)校外教学点必须妥善、长期(不少于5年)保管成绩记载表、课程表、试卷、考勤表、教师信息表、教学进程表等资料,做好证书发放和档案材料的报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管理

(一)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

(二)校外教学点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交费、新生入学教育、学籍异动申请等工作。

(三)校外教学点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思想鉴定及评优等工作。

(四)校外教学点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确保学生学习期间的人身及财物安全。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依据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经审批后,学校统一收取网络课程建设费、考试报名费等费用。设点单位和校外教学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南京师范大学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二)校外教学点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网上收费工作,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将学费或其它费用交至南京师范大学财务账户。

(三)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用于校外教学点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使用的经费(不包括专兼职教师、管理人员的课酬和劳务支出)占学费总额的比例不高于50%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清单,定期梳理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要求校外教学点及时整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评比、奖惩

(一)学校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的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教学、管理工作出色的校外教学点及其工作人员,授予“先进教学点”、“优秀管理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教学点,学校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教学点,学校解除合作关系;对情节严重、发生以下问题的教学点,在有效控制事态的同时,学校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提请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处理: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的;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经费管理混乱的;

3.教学管理混乱,考试组织不规范,教学质量低劣的;

4.教师出现意识形态问题或师德失范行为的;

5.存在违规以教学点名义招生、独立办学等超出教学点职责、违反设点协议行为的

6.因违规办学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新闻舆论事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师范大学在省内外设置的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

第十八条 省外教学点的备案要求及流程按照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最新文件精神相悖,按照上级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宁师继20092号)同时废止。